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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改规〔2025〕4号 《关于调整于田县农业供水价格 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08 22:09:59  来源: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于田政府网  访问量:50
         相关政策文件:于发改规〔2025〕4号 关于调整于田县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于田县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于发改规〔2025〕4号)于2025年12月5日由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于田县实际,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于田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通知》。
        二、政策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发改农价〔2024〕189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分类水价。0.150元/立方米调整为0.1217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由0.177元/立方米调整为0.1471元/立方米;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经济作物水价执行。
        (二)明确分档水价。在水利部门合理确定我市农业灌溉定额的基础上,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按定额内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2.5倍执行。
        (三)明确末级渠系维护水价。常规灌溉不高于0.0208元/立方米、高效节水灌溉不高于0.0889元/立方米(含水肥一体费用等其他服务费),均下浮不限。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以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县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后执行。
        四、负责解释部门
        价格相关事宜由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农村饮用水使用相关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咨询单位: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人员:程西
        咨询电话:0903-6812004
        线下咨询窗口: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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