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发改规〔2025〕4号 关于调整于田县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发文机关: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于发改规〔2025〕4号
发布日期:2025-12-08 21:39:45
有 效 性:有效期5年
关于调整于田县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2025年12月5日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于田县水利局、水务服务中心、各乡(镇):
为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于田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于田县农业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供水收费标准
(一)分类水价
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由0.150元/立方米调整为0.1217元/立方米;经济作物用水价格由0.177元/立方米调整为0.1471元/立方米;水产养殖用水价格按经济作物水价执行。
(二)分档水价
在水利部门合理确定我县农业灌溉定额的基础上,根据《关于推进自治区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129号)文件要求,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定额内水价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定额内水价的2.5倍执行。
(三)末级渠系维护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
常规灌溉不高于0.0208元/立方米、高效节水灌溉不高于0.0889元/立方米(含水肥一体费用等其他服务费),均下浮不限。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以不高于政府指导价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并报县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后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供水单位应切实加快推进农业灌溉用水量的计量工作和相关措施的落实,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中,供水单位要切实做到定额准确、水价到户、结算到户、服务到户、确保供水水量符合规定的标准,保障供水安全。
(二)供水单位建立健全水费收取管理制度。按规范收取水费,坚决杜绝按亩收费,搭车乱收费行为。在执行新收费标准前,按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依据、12315消费维权举报电话等。
(三)水利部门负责末级渠系维护水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9日,由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关于调整于田县农业供水价格和实行阶梯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于发改价格〔2020〕2号)、《关于对调整于田县农业灌溉用水分类水价有关事宜的通知》(于发改物价〔2023〕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于田县农业供水分类、分档水价表
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5日
附件
于田县农业供水分类、分档水价表
单位:元/立方米
| 序号 |
名称 |
用水量 |
用水价格 |
粮食作物斗渠口价格 |
经济作物斗渠口价格 |
末级渠系水费 |
| 1 |
第一档 |
定额用水量内 |
基础价执行 |
0.1217 |
0.1471 |
常规0.0208 高效0.0889 |
| 2 |
第二档 |
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 |
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 |
0.1826 |
0.2207 |
常规0.0208 高效0.0889 |
| 3 |
第三档 |
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 |
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 |
0.2434 |
0.2942 |
常规0.0208 高效0.08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