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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发改规〔2025〕3号 《关于调整于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5-12-08 22:00:40 来源: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于田政府网 访问量:54
相关政策文件:
于发改规〔2025〕3号 关于调整于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于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通知》(于发改规〔2025〕3号)于2025年12月5日由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规范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饮水事业健康、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于田县实际,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于田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通知》。
二、政策依据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自治区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及阶梯水价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基础水价由2元/立方米调整为1.8元/立方米。阶梯水价分为三阶梯:第一阶梯月用水量在3㎥/人以内的价格按照基础水价执行,水价为1.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月用水量大于3㎥/人但不超过6㎥/人的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1.5倍执行,水价为2.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月用水量大于6㎥/人以上的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3倍执行,水价为5.4元/立方米。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一档价格执行。
(二)明确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定额内水价由2元/立方米调整为2.5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定额内水价由5.92元/立方米调整为5元/立方米。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分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自来水价;第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在到户自来水价基础上加1倍征收;第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第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
四、负责解释部门
价格相关事宜由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农村饮用水使用相关问题由水利局负责解释。
咨询单位: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人员:程西
咨询电话:0903-6812004
线下咨询窗口: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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