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发改规〔2025〕3号 关于调整于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通知
发文机关: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于发改规〔2025〕3号
发布日期:2025-12-08 19:35:17
有 效 性:有效期5年
关于调整于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的通知
(2025年12月5日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于田县水利局、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各乡(镇):
为规范农村饮用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饮水事业健康、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文件精神,依法依规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征求广大群众意见、合法性审核等程序,经于田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于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村饮用水供水分类
农村饮用水供水根据用水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等三类。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是指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
二、农村饮用水收费标准
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1.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5元/立方米。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根据《关于推进我区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98号)规定,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分为三阶梯:第一阶梯月用水量在3立方米/人以内的价格按照基础水价执行,水价为1.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月用水量大于3立方米/人但不超过6立方米/人的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1.5倍执行,水价为2.7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月用水量大于6立方米/人以上的价格按照基础水价的3倍执行,水价为5.4元/立方米。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一档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新发改规〔2024〕1号)文件要求,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四档,第一档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基础水价;第二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内,超出部分按基础水价的1倍征收;第三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超出部分加2倍征收;第四档为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以上(含40%),超出部分加3倍征收,并可采取限供或停供等措施。即:非居民用水第一档水价2.5元/立方米,第二档水价5元/立方米,第三档水价7.5元/立方米,第四档1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第一档水价5元/立方米,第二档水价10元/立方米,第三档水价15元/立方米,第四档水价20元/立方米。
三、相关要求
(一)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12315消费维权举报电话等,并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水质检测等相关信息,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水压,水质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
(二)严禁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或个人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用水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相关机构检定供水计量装置的,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若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且不是由人为因素损坏的,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水单位或个人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三)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与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
(四)由水利部门依据水资源管理政策和行业用水特点,制定并动态调整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量标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五)本次农村饮用水价格调整,水价中不含代收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需代收上述三项费用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9日,由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于田县农村饮水价格调整的通知》(于发改规〔2025〕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于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表
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5日
附件:
于田县农村饮用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 类别 |
供水价格 |
备注 |
| 一、居民用水(主要包括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 |
| 第一阶梯:月用水量≦3立方米/人 |
1.8 |
基础水价 |
| 第二阶梯:月用水量>3立方米/人≦6立方米/户 |
2.7 |
按基础水价1.5倍执行 |
| 第三阶梯:月用水量>6立方米/人 |
5.4 |
按基础水价3倍执行 |
|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
| 定额内水量 |
2.5 |
基础水价 |
| 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 |
5 |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1倍征收 |
| 超出定额20%以上(含20%)、不足40%的水量 |
7.5 |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2倍征收 |
| 超出定额40%以上的水量(含40%) |
10 |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3倍征收 |
|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用水等。) |
| 定额内水量 |
5 |
基础水价 |
| 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 |
10 |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1倍征收 |
| 超出定额20%以上(含20%)、不足40%的水量 |
15 |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2倍征收 |
| 超出定额40%以上的水量(含40%) |
20 |
超出部分在基础水价上加3倍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