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发改规〔2025〕1号 于田县农村饮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发文机关: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于发改规〔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2-09 16:40:42
有 效 性:有效期5年
于田县农村饮水价格调整的通知
(2025年2月8日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议通过)
为确保供水企业正常运行,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供需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等基础上,决定调整于田县农村饮水价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水价格范围及分类
根据供水使用性质,我县农村饮水按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分别定价。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农村非居民用水主要指行政事业单位、绿化、工业及养殖合作社用水等。幼儿园、学校、卫生院、乡人民政府、村委会、便民警务站等按照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特种用水主要指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矿泉水、饮料等用水,洗车、洗浴、游泳馆的服务行业以及火车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体分类价格以附件《于田农村饮水分类水价表》为准。
二、价格调整的依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23号)《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1〕10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水价改革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20〕257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新发改价综〔2020〕5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县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因素制定农村饮水分类水价。
三、调整后供水价格
于田县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由3.082元/m³调整为2元/m³,其他分类水价以附件《于田县农村饮水分类水价表》为准。
四、优惠政策
(一)对农村敬老院用水实施优惠政策,按照0.3元/m³标准执行。
(二)对农牧民养殖合作社和农村工业用水实施优惠政策,按照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元/m³标准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加快完善供水计量设施配套和改造,相关单位要做好农村供水管网计量设施的配套,推进“一户一表”改造和供水管网设施的建设,加快完善计量设施,确保水价改革有序推进。
(二)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供水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不断提高抄表到户率,拓宽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切实做到抄表到户、结算到户、服务到户,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确保供水水质、水压等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进一步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三)加强宣传引导,农村饮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供水单位要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节水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农村饮水价格调整顺利实施。
六、定价机关定价日期及监督渠道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限至2030年3月9日,由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关于调整于田县农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农村饮用水价格的批复》(于发改价格〔2019〕1号)文件同时废止。期间如有调整,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要求进行调整,适用范围为于田县农村供水所有用户。如对价格调整有异议,可以联系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6812004。
于田县农村饮水分类水价由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执法监督,监督电话6812315、12315。
附件:于田县农村饮水分类水价表
于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9日
附件:
于田县农村饮水分类水价表
用水分类 |
拟调整水价 (元) |
备注 |
居民用水 |
2 |
|
非居民用水 |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幼儿园、学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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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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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 |
0.3 |
|
乡人民政府、村委会、便民警务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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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用水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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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民养殖合作社 |
2 |
|
工业用水(中、小型企业)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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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用水 |
服务行业用水 (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 |
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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