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田县人民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

【促进就业相关政策文件】于政办发〔2023〕24号 关于印发《于田县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时间:2023-12-07 15:50:57  来源: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于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于田县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于田县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1日

于田县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我县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根据《和田地区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和行办发〔2023〕18号)精神,结合于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以我县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实现全县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0.02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有条件的县直单位、乡(镇、街办)人民政府和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根据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向社会予以公示。
        牵头单位:组织部
        责任单位:编办、人社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选取一批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鼓励国有企业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每年新增建设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免费提供店面。烟草局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我县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
        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人社局、烟草专卖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县残联与民政局、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加强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指导与扶持,提供联系劳动项目、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服务。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落实自治区和地区残疾人员就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足额发放残疾人员就业的各项补贴。
        牵头单位:商工局
        责任单位: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推广“千企万人助残就业计划”等项目,打造残疾人文创基地和残疾妇女“美丽工坊”等品牌,有条件的乡镇至少建立一个残疾人文创基地或残疾妇女“美丽工坊”。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
        牵头单位:残联
        责任单位:文旅局、妇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辅助性就业。发挥街道、社区、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县残联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劳动项目,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各乡镇要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提供有针对性的重点帮扶。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
  牵头单位:人社局
  责任单位:民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全县每年培训不少于30人。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创业。
  牵头单位:发改委
  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商工局、民政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要建立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加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活动的主要内容。
  牵头单位:教育局
  责任单位:人社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支持符合《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相关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积极推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标准建设,提升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化、品牌化发展。到2024年至少建立一个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并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盲人医疗及保健按摩“师带徒”培训。
  牵头单位:残联
  责任单位:卫健委、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开展一次职业能力评估、一次就业需求登记、一次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落实《“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关于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的要求,推动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县、乡两级要建设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牵头单位:人社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以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积极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分类开展精准培训。对有就业需求和有就业条件的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断完善培训基地扶持政策,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力争在全县内建设一个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展示交流活动。                              
  牵头单位:残联
  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县直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指导各乡镇落实职责分工。县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帮扶活动,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二)政策保障。认真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实施办法》,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和资金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组织部
  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资金保障。依据《自治区“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及地区相关文件等要求,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合理,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按规定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
  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残联、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信息支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
  牵头单位:发改委
  责任单位:县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社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宣传动员。深入开展“2023年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结合“残疾人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平台,采取文字、图片、视频、海报等多种方式,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流程、就业典型等方面宣传报道力度;结合各类宣讲,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政策、就业典型的宣传,营造残疾人就业的浓厚氛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宣传力度。
  牵头单位:宣传部
  责任单位:人社局、工商联、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监督落实。就业是最大的民生,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责任分工,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地见效。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的行为,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方案实施期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落实情况。2024年下半年,县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