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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政办发〔2023〕9号 关于印发《于田县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30 16:26:10  来源:于田县民政局  作者:于田县人民政府
        相关政策文件:于政办发〔2023〕9号 关于印发《于田县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于政办发〔2023〕9号 关于印发《于田县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于2023年2月23日由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精神,着力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和行办发〔2022〕32号)精神,加快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我县各族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于田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1、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 
        2、夯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3、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
        4、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见效
        三、相关政策解读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设立1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具有相应的法人登记(备案)条件后,按照规定在县民政局、编办或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加强备案信息监督检查;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民政局要会同相关部门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其及时备案。对已办理登记但未达到建筑、消防等相关标准,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二)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期安全运营,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养老机构各方面安全风险和隐患。住建局依法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强化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民政局牵头每年对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和质量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积极配合住建局办理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手续。对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民政局要会同住建、消防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达标;对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在取得相关手续后,按照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及时整改消除。民政局会同消防、住建等有关部门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检查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督促、引导养老机构落实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作,发现重大火灾隐患的,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养老机构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要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养老机构要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测、维修。加强消防设施管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养老机构保障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机构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每年进行全面检测至少2次。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开展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督促落实。卫健委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将民政局确定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医疗、医疗质量安全、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纳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医疗质量安全的监督指导。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属于民政局职责范围的依法依规处置,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通报并协调、配合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三)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养老服务机构应制定员工守则,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包括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养老护理员等相关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要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卫健委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和康复治疗的医师、护士、药剂、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其依法执业意识。人社局要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管。民政局配合人社局组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加强执业资格监管,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教育局、人社局要支持于田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开设养老服务与管理都能相关专业。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对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培训、违规发证行为。强化从业人员服务行为监督,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从业人员列入行业禁入黑名单。对存在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四)加强涉及资金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专项资金的监管,严禁挤占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政府提供的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申领使用补贴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假冒领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建立涉及财政支持和保障的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纳入定点的养老机构内涉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的规范管理和公示。查处养老服务机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监督管理,注重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要求的养老保险产品。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人行等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手段,加大对以养老服务为名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
        (五)加强运营秩序。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不断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合理规避风险、妥善处置纠纷。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基础设施设备、优化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按规定在机构各出入口、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重点内部位置配置视频监控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值班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档案资料。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指导养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性养老机构未依法登记、无照经营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局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编办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根据评定结果实行分类管理。
        (六)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立完善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要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等应急处置队伍,有针对性的开展防灭火知识、疏散逃生、心理健康、卫生防疫等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养老服务机构应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或者流行、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要求,及时向民政局、卫健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养老服务机构发生人身伤害事件的,应及时向民政局和公安局报告,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局和民政局报告。养老服务机构所处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次生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局和民政局报告,并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七)加强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系失联、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者转移。强化违法经营养老机构的退出程序及有关措施,对于暂停、终止养老服务或被责令关停的,进一步明确程序、细化措施,压实养老机构安置老年人主体责任,依法落实资产清算;养老机构不再具备运营资质与合法性的,由民政局抄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向社会公布。
        (八)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优化政府职责体系,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加强和规范养老服务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制定养老服务监管清单目录,明确监管的事项、监管措施、监管依据和监管流程,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监管结果并强化结果运用。
        (九)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符合条件的要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及时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养老机构要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安全管理、风险防控、纠纷解决的能力和水平。
        (十)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积极推行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行业自律规约,规范会员生产和经营行为,制定行业道德准则,加强会员信息管理,推动行业自律体系建设;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养老服务质量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通过书面告知、在机构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等方式,主动公开基本信息、主动公开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优化投诉举报受理流程,实现“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宣传报道应实事求是、表述严谨,对捏造事实、制造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宣传报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一)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配合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避免多头多层重复执法,切实减轻养老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民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应立即督促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处理;对安全隐患突出或者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措施处置,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对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到场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局要积极与检察院、法院对接沟通,建立相关机制,开辟绿色通道,对侵犯老年人权利的违法犯罪做到“即发即打”,及时消除社会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健全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推动形成行业充分自律,第三方专业机构共同督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新闻媒体跟进监督的全方位监督机制。
        (十二)强化信用监督。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养老服务机构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监管机制。以加强信用监督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备案申请人书面承诺养老机构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书面承诺向社会公开,将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将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情况纳入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依托“信用中国(新疆)”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和田政府网、于田县人民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公示公开,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探索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相关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评价结果相结合,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
        (十三)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部门对照养老机构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服务质量等基本标准规范,联合制定于田县养老服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监管特点和需要,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检查内容等事项;统筹建立养老服务领域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必要时可吸纳检测机构参与。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养老服务机构,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
        (十四)加强信息共享。大力推行“互联网+监督”,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归集共享和风险跟踪预警,提升精准化、智能化监管水平。统筹运用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推进数据统一和开放共享,民政局依托“金民工程”及时采集养老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运营情况、安全管理、补贴发放,以及养老护理员等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从业经历、职业信用等数据信息,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统一和开放共享。卫健委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及时采集老年人健康管理信息,并形成基本数据集。公安局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数据库。人社局要推广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信息共享。统计局要加强老龄人口统计监测。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息联动机制,相关部门要将其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要根据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性质,分别在新疆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公示其登记、备案、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形成养老服务主体登记和行政监管基本数据库。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督”系统推进有关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集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网”。
        (十五)坚持标准引领。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行业标准,引领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住建局要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执行标准规范的指导监督。对未按养老服务设施要求建设的工程项目,依法依规不予验收通过。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要遵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要求。加快完善居家上门服务规范,提高社区养老设施设备配置和服务标准化水平。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推进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化组织体系,民政局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质量、安全基本规范等方面地方标准,制定与国家接轨、体现本土特色、适应管理服务要求的养老标准,制定与国家接轨、体现本土特色、适应管理服务要求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争取推动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加快建立全县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实施标准化管理。
        (十六)强化组织实施。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党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过程。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本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部署抓好落实。推动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安全生产考核范围。依托自治区及地区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民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本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十七)提升执法水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人财物监管资源向基层下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技术、设备、经费等方面的保障,推进执法装备标准化建设,提高现代科技手段在执法办案中的应用水平。
        (十八)加大宣传力度。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积极开展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有关部门要把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重大意义具体监管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加大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宣教、老年群体反诈防骗知识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咨询单位:于田县民政局
        咨询人员:穆乃瓦尔·托合提如则
        咨询电话:0903-6811506
        线下咨询窗口:于田县民政局(社会福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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