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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政办规〔2024〕2号 关于印发《于田县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15 11:56:46  来源:于田县水利局  作者:于田政府网  访问量:2062
        相关政策文件:于政办规〔2024〕2号 关于印发《于田县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于政办规〔2024〕2号 关于印发《于田县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于2024年10月9日由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落地成效,优化完善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工程长效良性运行,结合于田县实际制定了《于田县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二、主要内容
        《于田县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共四十六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分类明晰工程设施权属。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分界点、确权登记、产权归属和移交相关要求,理清了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乡级人民政府、村级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的管护职责,清晰界定了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范围,解决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不顺、建管用脱节、责权利分离等问题,形成管护体制基本健全,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保证农田水利工程良性、高效运行。二是创新工程管护模式,推行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将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运行管护交给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组织管护,明确管护经费来源、征收标准及收缴使用管理,落实保障管护经费。三是要求严格灌溉用水定额管理,明确计量供水计量收费主体责任和具体要求,要求实行节水奖励和超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激励农民节约用水责任心和积极性。四是明确了监督与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农田水利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不落实运行管护经费或违规使用,不执行年度取用水计划,不落实供用水计量制度的,对破坏、损毁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盗窃、人为故意破坏水利工程设施设备或寻衅闹事、 阻挠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和处理规定。

        三、相关政策解读
       (一)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主要包括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按村级行政区域,以村委会斗渠口取水量测点为产权分界点,村委会斗渠口取水量测点及其以上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所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工程划定为县级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其以下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所有灌溉渠系及其配套建筑物、农业高效节水工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物、田间量测水设施等划定为县级以下管理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

       (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包括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遵循 “权责一致、突出重点、建管并重、因地制宜” 的原则,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管护经费,积极探索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三)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明晰工程的所有产权、使用权,颁发产权证书。
       (四)以国家及当地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渠道及配套建筑物、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等配套建筑物、计量设施等工程,所有权归政府所有。
       (五)以国家及当地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骨干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归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以国家及当地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按行政区域归乡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可以采取合理分离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的方式,将管理权和使用权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级用水社会化服务组织,产权归属已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
       (六)小型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的管护主体是县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管护范围根据其水利工程所有权界定;管护职责是 依法管理、保护、维修和养护水利工程,建立完善全县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制度、运行管护标准和操作规范,明确不同类型水利设施管护目标、质量要求和管护方法等,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培训,提升运行管护主体及其人员管护水平,实行考核择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和工程技术档案,制定并落实年度水利工程运行调度方案,制定并落实应急预案及相应抢险措施,按照工程管理技术规范对水利工程进行监测,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等工作。
       (七)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的管护主体是乡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授权(委托)的农民用水社会化服务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组织。管护范围根据其水利工程所有权界定;管护职责是根据管护目标、内容、质量以及管护方法和管护责任要求,制定实施管护方案,负责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维护经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八)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资金从农业常规灌溉水价、农业高效节水灌溉首部供水水价和末级水价中计提解决。
       (九)小型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维护经费,从农业常规灌溉斗渠口以上工程供水水价收取的水费中计提,用于斗渠口以上所有小型农田水利骨干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各级渠系清淤清障、改造更新和运行管理人员经费等已计入供水定价成本范围内使用。
       (十)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经费,从农业常规灌溉末级水价、农业高效节水工程灌溉首部水价(末级水价)中计提解决。(1)农业高效节水工程。于田县农业高效节水工程现行首部水价定价成本已计入农业高效节水工程管理费(人员工资)、固定资产大修费、固定资产维护费、材料燃料动力费、水资源费、其他材料费和其他费用等供水定价成本,应按照水价定价成本计入范围,从高效节水首部水价中计提落实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和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税金。其中,运行维护费包括:材料费、修理费、大修理费、职工薪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其他运行维护费以及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2)斗渠口以下常规灌溉渠系及其配套建筑物。运行管理和维护经费从农业常规灌溉末级水价中计提解决。

        咨询单位:于田县水利局
        咨询人员:艾力江·买提卡斯木
        咨询电话:0903-6811479
        线下咨询窗口:于田县水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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