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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政办规〔2023〕1 号 于田县公租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08-20 17:44:29 来源: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于田县人民政府
相关政策文件:
于政办规〔2023〕1 号 于田县公租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于政办规〔2023〕1 号 于田县公租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2023年08月20日由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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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为充分保障我县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指定于田县公租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政办规【2023】1号)。
二、
制定目的
加强于田县公租房管理制度建设,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规定,结合于田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于田县公租房管理实施办法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保障对象及范围
第二部分保障方式及租金标准
第三部分申请与审核分配
第四部分续租及退出
四、政策解读
保障对象及范围: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于田县行政区域内新入职大学生、国家公职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引进人才、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援疆企业工作人员、进城农村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员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保障方式及租金标准:
公租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五保户、癌症重症患者、重度残疾家庭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租金;烈士家庭、城市低保户家庭按照1元/平方米收取租金;城市低收入户家庭按照4元/平方米收取租金;国家公职人员按照工作年限分类分档收取租金,其中国家公职人员工龄五年以下的租金标准按照5元/平方米收取;工龄五年以上国家公职人员租金标准按照12元/平方米收取;退休干部家庭按照7元/平方米收取租金;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企业管理人员居住三年以下的按照8元/平方米收取租金;居住三年以上的按照15元/平方米收取租金;园区就业人员按照1元/平方米收取租金;园区国家公职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四项执行。
申请与审核分配方式:
申请公租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租房;
2.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公租房准入标准;
3.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
外来务工人员
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申请人提供材料:
(一)本人申请书;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三)城市低保户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证)复印件;
(四)《于田县公租房申请表》。
分配方式:
县住房保障办对符合申请公租房条件且登记备案的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实际困难程度确定轮候顺序,并公布至于田县人民政府官网。
县住房保障办在房屋分配前将轮候顺序及房源在各社区、各小区公示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县住房保障办申报,经所在社区复核后,由县住房保障办根据变化进行变更登记、经县住房保障办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名额。并书面通知轮候人员。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县住房保障办综合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因素,确定实物配租轮候顺序如下:
(一)军烈属无房户;
(二)残疾人无房户;
(三)城市低收入无房户;
(四)危房户;
(五)住房困难户;
(六)无房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七)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的无房、住房困难临聘人员等家庭;
(八)其他符合申请公租房人员。
续租及退出方式:
配租家庭在配租合同期满前主动申请退出公租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住房保障办提出书面申请;
(二)结清公租房租金、水、电、暖气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三)上缴该房屋的钥匙、水、电、气卡及住房证和租赁合同。
本办法根据《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指定,内容基本相符。
咨询单位:
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咨询人员:
李倩
咨询电话:
0903-6813877
线下咨询窗口:
于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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