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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政办规〔2022〕2 号 关于印发《于田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30 18:36:10  来源:于田县水利局  作者:于田县人民政府

        相关政策文件:于政办规〔2022〕2 号 关于印发《于田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于政办规〔2022〕2 号 关于印发《于田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22年11月30日由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进一步规范于田县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标准化、运行管理现代化、党建引领示范化,结合于田县实际制定了《于田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于田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共四十一条,主要内容为:一是明确了供水管理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二是明确了供水工程所有权与经营权。三是明确了不同层次的管理模式。四是明确了农村供水水价调整原则。五是明确了供水单位与用水户权利义务。六是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的所有权和管护主体。七是明确了供水工程责任制、事项监督、考评等管理体系。

        三、相关政策解读
        (一)农村供水管理适用范围。从事农村供水规划、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保护、水质保障、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农村供水管理遵循的原则。农村供水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
        (三)保持和改善农村供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一是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组织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2)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3)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4)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5)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二是供水单位工作人员在供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四)供水单位义务。供水单位应当履行管护义务,遵守下列规定,保证安全稳定供水:(1)应当依法持有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2)从事水质净化、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管道维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3)建立健全巡查、维护、检测、档案、报告等各项管理维护制度;(4)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5)安装计量设施,按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6)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7)接受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用水户义务。农村供水工程是系统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工程设施的义务和责任,并对偷水、破坏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的责任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水户应当节约用水,按时缴纳水费;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负责管护入户水表、水龙头及入户管线等供水设施,采取防冻措施等,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防止漏水爆管。入户设施归用水户所有,更换水表、水龙头、入户管线等入户设施,由用水户出资解决。新增用水户入户设施,由用水户投工投劳,产生费用由用水户承担。任何单位和个人,用水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若出现违反情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村规民约》承担相关责任并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2)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3)不得私自拆、装、接驳或移动户外农村水供水管道(含水表);(4)不得私拆、私改或私装未经水表的管道;(5)不得擅自开关任何公共供水管道阀门以及擅自将自建供水管道与公共供水管道接通使用;(6)不得直接在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7)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六)水价核定与补贴。集中式供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水费由乡镇供水站进行收取,其中有收费系统的乡镇供水站由收费管理系统进行收取;没有收费管理系统的乡镇供水站,由出纳进行收取,并开具发票,统一交至供水单位专用账户。
        (七)水费收缴。供水单位应当创新水费收缴方式,便捷用水户缴费,实行计量收费,提高水费收缴率。(1)各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安装计量设施;供水进户的用水户安装水表,以表计量。(2)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逐步推行先进的自动计量设施、收费管理系统。用户应积极主动及时充值,保障自家供水安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无偿供水。

        咨询单位:于田县水利局
        咨询人员:木塔力甫·买吐送
        咨询电话:0903-6811420
        线下咨询窗口:于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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