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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田县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告
时间:2026-06-02 12:13:06 来源:于田县气象局 作者:于田政府网 访问量:361
相关内容解读:
关于《于田县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公告》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以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等有关规定,现对于田国家基本气象站、于田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及标准进行公告。
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及标准
(一)于田国家基本气象站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2.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3.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4.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二)于田国家天气雷达站(X波段)
根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1.障碍物对天气雷达造成的回波强度损失不应大于1dB;
2.不可避免的有源干扰造成的雷达接收机灵敏度损失不应大于1dB;
3.50km范围内障碍物遮挡仰角应不大于1°,遮挡方位角应不大于2°,且周边所有障碍物的总遮挡方位角不大于5°。
二、禁止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1.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2.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3.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4.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为确保于田县气象探测数据连续稳定,探测环境不被破坏,请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责任。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于田县气象局,联系电话0903-6811089。
特此公告!
于田县气象局
2026年6月1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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