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文章阅读:印刷业管理
印刷业管理 时间:2020-12-01 16:12:03  来源:于田县公安局  作者:于田政府网  访问量:2382

印刷业管理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印刷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 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二、印刷业检查重点内容

印刷业是否承印淫秽、荒诞、迷信的读物、图片;是否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是否妨害民族团结;是否诽谤他人;是否诋毁国家现行政策;是否不利于社会安定等内容材料的;有无印刷非法出版物的情况;有无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货币、有价证券等情况;有无非法印制各类秘密文件、资料及党政机关信函的情况。

三、违反印刷业管理罚则及法律依据

1、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罚则: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印刷企业或者个人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或者国家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或者非法印制证件、文件、有价证券等其他印刷品的,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2、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从事印刷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主要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印刷业承印淫秽、荒诞、迷信的读物、图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煽动;妨害民族团结;诽谤他人;诋毁国家现行政策;不利于社会安定等内容材料的,由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闭首页
上一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
下一篇:印铸刻字业管理
栏目更新: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江河保护治理的意见
  •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2024-2028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生态环境部 《关于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以冰雪运动高质量发展 激发冰雪经济活力的若干意见
  •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