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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相关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4-03-20 12:23:33  来源:于田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作者:于田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9】10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对口援疆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应对国内外市场不确定性因素对我区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影响,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即日起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纺织服装产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措施调整通知如下:
        一、优化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政策
        (一) 扶持纺织印染产业发展。一是对采用印染废水盐回用技术以及少排放、零排放技术,中水回用率达40%以上,符合自治区《印染废水排放标准(试行) 》相关要求和纺织服装产业相关规划的印染企业建设的印染废水回收及预处理设施项目,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并按企业废水排放量给予每吨1.2元的预处理和除盐处理补贴。二是对符合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规划,承担综合性纺织服装产业基地建设的园区印染污水处理厂,按印染企业实际排放量,给予园区印染污水处理厂每吨1.8元的印架废水处理补贴。
        (二)支持纺织服装配套产业发展。将现有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政策范围扩大到经自治区认定的,为全区服装、针织、家纺产业配套,并在南疆四地州生产的拉链、纽扣、辅料等服饰类生产企业。
        二、完善支持南疆四地州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政策
        (三)扩大政策支持企业范围。将自治区现有对南疆四地州“xxxx+”和卫星工厂(扶贫车间)消费电子生产、鞋业、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实施补贴政策扩大到南疆四地州全区域,并扩展到箱包、帽子、皮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企业须稳定就业人数在50人以上,其中20人以上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在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核准。
        (四)加快基础设施和生产厂房建设。加快建设和完善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标准厂房、基础设施,全面提升产业园区承载能力。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对南疆四地州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基础设施、标准厂房等项目建设给予资金支持。
        (五)扩大享受特殊电价范围。将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纳入享受特殊电价政策范围,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对差额电价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调整出疆运费补贴。对南疆四地州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的产品,按照产品出疆实际发生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对通过国内航空运输的消费电子产品所产生的运费折算成同等距离的公路运输费用,并按公路运输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七)加大岗前培训补贴力度。对在南疆四地州区域内的纺织服装、消费电子生产、鞋帽、玩具、箱包、皮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给予岗前培训补贴。
        三、实施保障
        (八)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各地(州、市)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审核、拨付各项补贴资金的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相关部门要按自治区财政资金有关管理办法要求,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按季度督查和公布各地(州、市)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拨付进度缓慢的地(州、市)予以通报批评,并暂缓拨付下一批资金。
        (九)严格资金监管。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加强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及时将有违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不再纳入补贴范围,并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追回违规套取、骗取的补贴资金。
        (十)做好企业认定和督查等工作。自治区相关认定工作由自治区纺织服装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具体落实。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修改相关文件,并对各地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指导,确保各项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十一)适用范围。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有的政策及办法要按照本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兵团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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