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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时间:2025-10-31 21:39:10 来源:于田县司法局 作者:于田政府网 访问量:0
为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对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一、县人民政府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于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于政办规[2022]1号)、《于田县农村供水管理办法》(于政办规[2022]2号)、《于田县小型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末级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于政办规[2024]1号)、《于田县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办法》(于政办规[2024]2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县人民政府决定: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于田县公租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于政办规[2023]1号)因起草实施单位未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在6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新修订制发的意见,文件自动失效,实施单位确实需要的,可以依法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
三、县人民政府决定:《于田县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于政办规[2023]2号)由县住建局起草,有效期2年。目前,全县停车场已实行免费开放政策,继续使用《管理办法》已无必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四十条关于“调整对象消失的,应当予以废止”的规定,该《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四、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精神,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每两年进行一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管理的依据。
五、需重新修订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相关规定,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施行意见。
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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