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为做好禁火工作,特发布本令。
一、禁火时间:全年。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山林及山林附近田土地域
三、禁火内容:
1.严禁乱丢烟头火种、烧马蜂窝、野外烧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小孩玩火;严禁烧田墈、土墈;严禁烧稻草、草皮、土灰、木炭等;严禁在林区内和林缘边吸烟。
2.清明节扫墓期间,禁止野外烧香、烧纸、烧蜡烛;禁止在林区内和林缘边燃放烟花爆竹。
3.未经批准严禁进行炼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四、凡违反本令规定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等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于田县林业和草原局0903-6811100
于田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0903-6820339
于田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