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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食安办公布今年食品安全领域10起典型案例 时间:2023-12-15 11:22:20  来源:和田零距离  作者:于田县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和田地区各部门深入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集中力量“铁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落实主体责任、无证生产经营、虚假标注食品标签等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努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12月14日,和田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了今年以来食品安全领域的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新疆艾尔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0日,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BJ23650011830230815)。该报告显示新疆艾尔肯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玫瑰麻糖(生产日期:2023年1月1日,规格型号:228克/袋)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食品34.22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389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和田市梓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5月17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批发源头专项治理,检查组对和田市梓华商贸有限公司食品库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库房内昆玛河精良系列长粒香米197袋,净含量25公斤/袋,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0日,保质期6个月,到期日2023年5月10日,未设置明显警示,现场检查进销货记录显示,当事人明知大米已超过保质期仍然对外销售。和田市梓华商贸有限公司还存在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用油等其他违法行为。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1000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于田县顺然超市经营无中文标识标签的食品案

        2023年7月5日,于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于田县顺然超市经营场所内销售的ULKER牌饼干无中文标识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无中文标识标签的食品(ULKER Bebe饼干)15包,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皮山县吾荪·土热巴克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案件

        2023年7月6日,根据新疆分析测试研究院JDCC2823DJ011号检测报告显示,新疆贝康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皮山县藏桂乡永安新村种植豇豆中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标准要求。经查,该种植大棚为当地农牧民吾荪·土热巴克承包种植,共种植2亩,使用阿维菌素农药未过休药期,种植后全部提供给新疆西域沐羊人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内部食堂使用,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该行为已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皮山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策勒县古丽亲风味小吃店餐具、饮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行为案

        2023年7月22日,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策勒县古丽亲风味小吃店未登记索证索票登记台帐,餐具消毒使用不规范,餐具、饮具使用前未进行清洗消毒,未配备制度牌,从业人员未穿工作服等问题,立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8月22日,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该店已建立索证索票登记台账并配备制度牌,但检查时发现消毒柜仍未通电、柜内摆放的餐具有水渍,2023年8月19日开始未填写餐具消毒登记台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民丰县艾丽吾祖尔食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8月27日,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BJ23650000830243241)。该报告显示,民丰县艾丽吾祖尔食品店销售的精炼棉籽油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民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和田吃了么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案

        2023年9月5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和田吃了么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中在营的7家餐饮店许可证过期,仍然在和田吃了么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上正常经营。构成未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店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行为。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墨玉县艾买提氏绿大麦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绿大麦食醋”食品案

        2023年9月18日,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GZJ23650000830236147),该报告显示墨玉县艾买提氏绿大麦农副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绿大麦食醋”(生产日期:2023年4月10日,规格型号:830ml/瓶、商标:耶西乐阿尔帕+图形)。经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食品268.92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188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新疆锦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3年10月12日,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信,对新疆锦秋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生产经营的“酷科科果仁酱早餐”食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无法提供营养成分检测报告和营养成分标注依据,构成生产经营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新疆盼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小作坊备案登记证》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3年10月24日,根据投诉举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盼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小作坊备案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10月31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洛浦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该公司仍未取得《小作坊备案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的藏红花丸、黑芝麻丸138个、黑芝麻酱3瓶、槐花酱1.5瓶、山药蜂蜜酱3瓶、小型电子秤1台;没收违法所得280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TBkmY0YDu6PWwn0aRpN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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